| 索 引 号: | 11371622004380928G-1/2025-0218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土地,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5-06-05 | 发布日期: | 2025-06-05 |
| 发布机关: | 阳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阳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信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阳政发〔2025〕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阳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信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政发〔2025〕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阳信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阳信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信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阳信县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阳信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阳信县审批服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强化管理、高效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法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第三条在阳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村庄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下简称:“一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的(以下简称:“二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方案。
在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完善“农户申请、村级初核、镇级审批”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一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资料审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及技术支撑、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并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阳信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监督、服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阳信县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相关监督、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办理一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个人)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核发。
(一)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类型出具规划条件,明确工程的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身份证明);
3.合法用地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6.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方案批复;
7.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
8.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组织实地踏勘;
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条 办理二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下列材料(与宅基地手续同时办理可免重复提交;系统共享证照免提交):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与宅基地用地批复相符的身份证明;
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宅基地用地批复;
4.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5.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1.审查建设项目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需满足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通则使用要求;
2.组织实地踏勘;
3.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七条 许可机关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提出要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八条 核发一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核发二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意见前,应当将拟建项目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用途等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示,也可以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回、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 办理一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个人)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进入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提交材料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单》,审核通过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发审核任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核通过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办理二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村民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提交材料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单》,审核通过后组织人员现场踏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初步审查并在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在工程竣工后将相关审批材料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一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验线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组织规划验线,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继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竣工规划勘验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组织竣工规划勘验,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乡村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乡村建设规划违法行为,应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负责二类乡村建设工程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一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通过现场受理窗口和网办入口(进入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选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二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验线报告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等领取窗口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
第十六条对于小微建筑,参照执行滨州市建设工程许可豁免清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 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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