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8-26 17:45 浏览次数:次 来源: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阳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将调整后的禁止燃放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信城街道、金阳街道、翟王镇、河流镇、劳店镇行政区域内(含阳信经济开发区及陆港物流园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以及居民小区绿化带和小广场;

(四)仓库、停车场;

(五)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地点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四、法律责任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饭店、宾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者应当履行告知、劝阻义务,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过节,以安全环保方式举行节庆、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

(六)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五、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设置60日宣传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2024年10月30日印发的《阳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过渡期结束后废止。


附件:阳信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阳信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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